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年会学生社团管理,深化金年会学生社团的育人能力,积极促进金年会学生社团的建康发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年会学生社团是指由金年会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金年会学生社团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院和社团联合会的有关规定,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金年会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先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同学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同学综合素质,促进同学成长成才。
第二章学生社团管理、指导机构
第五条金年会社团联合会是由共青团金年会委员会设立的管理、统筹、协调、考核和服务金年会学生社团的唯一组织机构。
第六条共青团金年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团委”)是金年会所有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金年会社团联合会,履行学院学生社团工作的管理与服务职能,配备指导老师,承担起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网络团建和工作保障等工作。
第八条金年会社团联合会要在学院内学生组织中发挥枢纽型作用,配合学院团委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服务和联系。
第三章学生社团成立、注册和注销
第九条金年会学生社团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及其他类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关于“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规定,宗教类学生社团不予成立。
第十条除学院党委特别批准的外,所有学生社团(含团队运营的网络新媒体社团)均须按时登记注册。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须按照一定类别向学院团委进行申请登记,且具备以下条件:
1.有5名及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2.有规范的社团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应是具有管理或学术研究职能的学校正式机构,例如专业教研室、系党总支、团总支等;
4.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熟悉该社团的活动并对其工作进行相应的指导;
5.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名称、社团类别,社团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社团终止程序及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6.学生社团必须自愿接受挂靠单位的领导和指导教师的指导,院级社团需要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管理,系部社团需要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监督,所有学生社团必须遵守社团联合会章程。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的成立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筹备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社团联合会递交下列资料:筹备申请书、发起人(不得少于5人)名单及其简历、拟任负责人极其基本情况、社团章程草案、挂靠单位的介绍信及指导教师的鉴定意见;
(二) 经社团联合会初审通过后,领取并填写《金年会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
(三) 递交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后,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及相关部门对成立该社团的必要性进行讨论,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学院团委;
(四) 学院团委在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意见基础上,审核材料并对发起人进行面试,签署意见;
(五) 社团联合会召集社团负责人联合组成筹备组,开展新社团的筹备工作。新社团筹备期间,不得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筹备期间的所有工作需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报批,经批准后以金年会***社团筹备组名义开展。筹备期最长为一个月;
(六) 筹备工作结束后,领取并填写《金年会学生社团学期注册表》,报社团联合会存档。并由社团联合会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学生社团成立。
(七) 未经以上审批程序擅自成立的社团将视为无效,并由社团联合会发布公告予以取缔。
第十二条社团联合会要对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并集中公示公告社团年审情况:
1、年审内容应包括社团规模、社团成员构成、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活动列表、年度工作总结、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内容;
2、年审过程要公开、公平、公正;
3、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要提出整改,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数以外的其他活动;
4、对运行良好的社团,可给予适应的表彰和鼓励,对连续三年审查情况良好的社团,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审查年限。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聘请
(一)指导教师须为学校注册的正式教师,校外人员、学生、客座教授、访问学者、退休教师一般不得担任;
(二)聘请教师作为社团指导教师须经教师本人同意,每个社团的指导教师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名,指导老师应对社团各项活动进行认真指导,对社团成员进行定期的业务培训;
(三)社团在聘请指导教师时,须向社团挂靠单位提交指导教师简历,经挂靠单位审核通过并登记后,方可聘请为指导教师;
(四)学院团委每学年对社团指导教师指导社团工作量进行考核与计算。
(五)指导教师经确认后,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须向社团挂靠单位提交书面解释,经挂靠单位批准后方可变动。
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况学生社团不予成立
(一)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二)发起人中有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三)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四)没有区别于其它社团的特色品牌活动的;
(五)批准成立期限已到,社团的发起人数未达到最低限额的;
(六)没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之必要的;
(七)以营利和商业经营为目的的。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团联合会将对其进行注销:
1.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违反共青团中央、团省委、学院团委以及学院相关规定的;
2.已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使命宗旨的;
3.分立、合并的;
4.社团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5.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6.不服从社团联合会管理且情节严重的;
7、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六条已申报成立,但尚在审批之中就开展活动的准社团,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至取消成立资格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社团,对其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或被取缔后仍以学生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且不听劝阻者,社团联合会将协同学校有关部门强行停止其活动,并对其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各学生社团在每学期开学初填写《金年会学生社团学期登记表》,在登记表中应写明社团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本学期工作计划,并附全体社团成员名册。
第十九条各学生社团在学年末提交学期工作总结,交社团联合会考核并存档备案,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优秀的可参与“星级社团”的评比。
第二十条各社团每学年招收新会员的工作必须在社团联合会的统一部署下进行,不得自行安排招收新会员。社团在完成招收新会员工作后,需在一周内将会员招收情况、注册情况等材料交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四章 学生社团组织建设
第二十一条金年会所有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具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社团成员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向社团联合会投诉或申诉;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学期应至少召开两次。依照学生社团的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社团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修改本社团章程;
(五)监督本社团财务状况。
第二十三条各学生社团在召开会员大会时,应及时通知社团联合会,主动接受社团联合会的考核和监督,并将大会议程、内容及形成的决议报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做出决议、选举或罢免社团负责人,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执行机构是社团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及各职能部门部长组成。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负责人指学生社团社长、副社长,每个职能部门设置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名。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学生社团实行社长负责制。
第二十七条社团指导教师必须是本校在职教职工,应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未经审核,各学生社团不得聘请校外人员担任顾问。
第二十八条为加强学生社团的思想建设,鼓励在社团内成立团支部,经学院团委和社团联合会批准,按《团章》有关规定选举支委,团支部负责人原则上由具有团籍的社团负责人兼任,进行组织生活和团日活动,并可以申请参加院团委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九条学生社团负责人只能由社团会员大会民主选举或学院团委与社团联合会公选任命产生。
第三十条学生社团负责人的选举,首先由本社团拟订选举方案,填写《社团负责人换届(调整)申请表》,经指导老师、挂靠单位同意,报社团联合会和学院团委通过后,方能在社团联合会监督下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社团负责人改选,未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的,不予认可。同时视情节轻重,对该社团予以警告直至取缔。
第三十一条学生社团负责人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有良好的个人品质;
(二)学习成绩较好(综合测评或学业成绩在本专业前30%,无挂科现象。);
(三)入会时间满一年,曾任该社团学生干部(指导老师负责选拔的社团除外);
(四)有与所任职务相当的工作能力。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有课程不及格的;
(三)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学院团委、社团联合会撤职或被宣布解散的社团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四)其它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五章 学生社团活动管理
第三十三条各学生社团举办活动必须遵守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得开展与社团宗旨不符合的活动,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擅自开展收费活动。
第三十四条各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需提前向指导教师和社团联合会递交活动策划书,由社团联合会将活动策划书转交至学院团委,经同意后方可开展。各学生社团的活动内容应与自己社团性质相适应,不应超越自己性质所规定的范围,严重超越活动范围经警告仍不整改的社团,将被强制注销。
第三十五条未经指导老师及学院团委批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社团活动。不经批准任何社团不得以“学院团委”或“社团联合会”的名义开展活动。否则,将由社团联合会以公告方式予以禁止,并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对参与人数较多的活动,社团联合会应对活动的流程方案、经费管理、安全预案等要严格把关并上报学院团委,必要时会同学院保卫处一同对安全预案进行审核,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
第三十七条除因参加学校指定的大型活动或社会重大活动、校外重大比赛,并经学院团委与学校相应部门协调批准外,各学生社团不得到校外参加任何活动以及比赛,如需参加应提前向学院团委申请,并报告活动相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学生社团开展任何活动前应主动及时通知并接受社团联合会对其活动的监督、观摩和考核,同时认真做好活动总结,并及时将活动总结及照片交社团联合会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举办下列活动,系部社团须经社团挂靠单位以及指导教师审核签字(盖章)后方可开展,院级社团须由社团联合会复核,上报学院团委批准。
(一)有涉外因素的活动。如涉及外籍人士的讲座、报告等;
(二)需筹集经费(如社会赞助)的活动;
(三)收取费用的活动,如比赛、培训班、学习班等;
(四)涉及政治敏感性、外来文化传播、社会调查的活动;
(五)与校内其它单位或校外社团、单位联合举办的活动;
(六)涉外群众性集会、沙龙及研讨会等活动;
(七)涉及宗教、民族问题的活动。
第四十条各学生社团未经学院团委批准擅自举办集体出游、外出考察等校外活动,视情节轻重,社团联合会予以批评警告直至取缔,并对其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若发生重大事故,其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
第四十一条各学生社团负责人或其主要成员以社团名义进行的活动视为社团活动。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出现错误或重大失误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二条各学生社团活动悬挂宣传条幅、摆放宣传展板时要遵守社团宣传工作规范。未经批准备案擅自张贴通知、广告的社团活动视为违规,由社团联合会予以批评警告,并登记备案。举行活动未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或不遵守学生社团活动规程,视情节轻重,对该社团予以警告直至取缔,并对其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学生社团规定细则
第四十三条学生社团名称
(一)社团名称须体现社团宗旨;
(二)社团名称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及公共利益有不利影响的名称;
(三)社团名称前必须冠以“金年会”字样。
第四十四条社团印章
(一)各学生社团不得私自刻制印章,社团印章没有法律效力;私刻印章的社团,社团联合会有权没收印章并对该社团予以警告直至取缔处分;社团印章须由该社团挂靠单位统一刻制并保管。
(二)社团联合会印章为全校学生社团涉外活动的唯一有效印章;
(三)各学生社团对外开展活动、颁发奖状、签订合同等需要盖印章时,统一到社团联合会办理盖章手续。
第四十五条对外宣传
(一)各学生社团可以使用会员证、徽章等物品,社团负责人在印制名片时,内容要真实,并必须醒目注明“学生社团”字样;
(二)各学生社团接受社会媒体采访,或者进行其它形式的对外宣传时,必须定位于学生社团,并且必须醒目注明“学生社团”字样。
第四十六条对外联络
(一)各学生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即与校外的单位组织相关联的活动)前须到社团联合会上交一份详尽的活动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必要时可申请由学院团委开介绍信;
(二)各学生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真实署名,必须强调学生社团身份,不得盗用指导部门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三)在与校外单位或组织办理赞助或合作等事宜时,若有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必要,必须上报社团联合会审核,由学院团委批准,以“金年会社团联合会”名义与该单位或组织签订合同或协议;
第四十七条活动场地
(一)学生活动场地的使用由学院团委统一安排,凡符合规定的学生社团均可申请使用。;
(二)学生活动场地是学生社团等开展活动的场所,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非学生活动为由占用场地。
(三)各学生社团的活动场地归学院团委所有,归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
(四)在活动场地里举行的一切学生活动和场地装修等均需经学院团委同意;
(五)活动场地使用组织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如果出现设备及物品损坏情况,需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书面说明,阐述原因,具体处理办法由学院团委根据损毁情况而定;
(六)有活动场地的学生社团需保持场地整洁卫生,社团联合会派专人进行巡检;
(七)各学生社团活动场地在使用过程中要杜绝明火,并在现场做好防范安全措施。如发现火险,需立即上报社团联合会;
(八)各学生社团活动场地内物品由社团联合会统一保管并登记,各学生社团在使用时若损坏或丢失,将按照物品实际价目进行赔偿;
(九)各学生组织、社团等在使用场地时,如有违反以上相关规定者,学院团委和社团联合会有权让其停止活动和收回活动场地。
第四十八条违反上述社团名称、印章、对外宣传、对外联络以及活动场地规定者,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对该社团以及社团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学生社团经费管理
第四十九条各学生社团主要活动经费来自于学院拨款和自筹等合法渠道,举办大型全校性的活动可向挂靠单位和学院团委提出活动经费立项申请。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社团解散时,其财产归属由社团联合会负责处理。
第五十条社团经费来源及运作
(一)收缴会费:会费每年收缴一次,收费标准各学生社团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每年所收社团招新经费须在社团联合会监督下按实际招新人数向社团联合会上缴会费,并由社团联合会为各社团分列账目,核查各社团经费开支。
(二)社会赞助:各学生社团可寻求学校其它部门的经费支持,在上报学院团委批准后,亦可接受社会赞助。赞助单位必须是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社团。
(三)资金奖励:每年度,学院团委对优秀社团及优秀社团活动进行奖励。
(四)活动经费:各学生社团举办全校性具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等活动,可以向学院团委立项申请经费。
第五十一条各学生社团自成立时起即应建立财务收支账目,并设部门专门负责财务。社团主要负责人不能兼任财务人员,不能干涉财务人员的工作。社团财务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采用收付记账法,设置简易账簿(包括日期、科目摘要、收入、支出、经手人、余额),遵守财务制度,接受社团联合会的检查和抽查;
(二)将资金来源、去向逐项登记清楚,并有相应原始凭证;
(三)实行凭票报销制度,报账须由社团负责人签字并须持正规收据、发票等有效凭证,严禁打白条,如发现经费使用报销中有弄虚作假等违反财务纪律的行为,除追缴违规金额外,并追究其当事人的责任;
(四)定期向学生社团成员公布财务使用情况(每学期至少一次),并接受社团联合会及社团成员监督;
(五)在学生社团负责人换届时,做好财务交接工作,并将账本交至社团联合会存档备查。
第五十一条各学生社团经费由本社团自主管理,接受社团指导教师的监督。学生社团的经费只能用于内部管理和活动组织上。严格执行社团经费专款专用制度,严禁使用社团经费购买私人物品。
第五十二条高校团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学生社团接受校外资金特别是境外资金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和管理,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十三条寻求社会赞助具体程序
(一)寻求社会赞助的社团必须有所需赞助活动详细的《活动计划书》和《经费预算》,系部社团经挂靠单位和指导教师签字审核、院级社团须经社团联合会和学院团委批准,方可出外寻求社会赞助;
(二)寻求社会赞助的同学未经挂靠单位授权,不得以学院团委、社团联合会或金年会某社团的名义寻求赞助;
(三)社团或社团代表与赞助单位就合作赞助事宜协商确定后,必须签订合作协议书,协议书签订之前必须报挂靠单位,院级社团还要报社团联合会审阅,经批准后方可签约。同时须在挂靠单位,院级社团在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或社团联合会外联部成员监督下收取赞助费。
(四)合作协议书一般盖金年会社团联合会公章,特殊情况由学院团委签章,协议书一式三份,赞助单位、学生社团、学院团委各一份(系级社团由社团挂靠单位决定签署方式)。
第五十四条未经批准,所有社团一律不允许以任何方式为任何经营性单位宣传。未经批准,所有社团一律不允许与校外任何单位签订协议、接受赞助,违者将追究社团及组织者责任。
第五十五条社会赞助经费数额、物品数量必须向社团联合会如实上报,赞助单位所提供的赞助经费、物品由学生社团自主管理,原则上保证专款专用。
第五十六条社团联合会将对各学生社团财务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学生社团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以学院、、社团联合会及社团名义寻求社会赞助;
(二)寻求社会赞助过程中损害学院、学院团委、社团联合会和社团形象;
(三)虚报赞助单位赞助经费、物品;
(四)暗中收取回扣;
(五)其他弄虚作假、违反学院、社团相关规定的。
第八章 学生社团刊物管理
第五十七条学生社团刊物,是指有固定的名称、版本,有顺序编号,定期或不定期出版的,用于学生社团内部指导工作、对外宣传活动、交流经验、交换信息的非正式出版的报纸和期刊。
第五十八条学生社团刊物由学院团委进行统一管理,社团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本社团指导老师、社团联合会审查,审批同意后,报学院团委同意后进行注册登记。
第五十九条学生社团创办刊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积极的为社团建设和发展服务的宗旨;
(二)有确定的主办单位、明确的内容范围及编辑方针;
(三)由本社团指导老师担任主审;
(四)刊物内容健康积极,符合各项国家法规、学校管理规定和其它文字内容的有关规定;不得刊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管理规定以及可能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五)有必需的资金,能够自筹刊物编印过程中的各种费用;
(六)学生社团刊物出版时必须印有主办单位、出版日期、主编姓名、主审老师姓名及承印单位,并送交三份到社团联合会存档;
(七)学生社团刊物因接受赞助而需为赞助单位做宣传时,仅限于出现赞助单位及其主要产品的名称,禁止为其提供任何其它形式的广告服务;
(八)学生社团刊物仅限于校内宣传和交流,不得在校外公开陈列买卖,如需要与校外单位或个人交流的,须经学院团委同意;
(九)已经登记后的学生社团刊物其名称、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资金来源、发行范围及方式、联系方法中如有变动,需及时到学院团委重新登记后,方可按改动后信息出版刊物。
第六十条学生社团创办刊物,应在符合前款的情况下,由学生社团负责人向学院团委提交申请及经费预算报告,申请上应写明刊物的名称、宗旨、主办单位、主编、主审的意见、资金来源、发行范围及方式、联系方法等,经学院团委批准后注册登记。此后,社团方可开始征稿、筹集经费等有关出版刊物的准备工作。
第六十一条学生社团编辑每期刊物应印制样刊一份,上有刊物主编、主审老师的书面意见,交学院团委审批同意后,方可正式出版。
第六十二条社团联合会有权对违反规定的社团刊物,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停刊整顿、没收、直至取缔,并对社团及主要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九章 学生社团奖惩制度
第六十三条处分等级分为:警告、严重警告、限期整改、强制解散(取缔)。
第六十四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社团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警告、严重警告、限期整改、强制解散(取缔);被社团联合会强制解散的学生社团,社团负责人应承担善后责任。
(一)一个学期内无一次社团公开活动;
(二)一个学期内无一次会员大会;
(三)财务管理混乱,账目不清;
(四)社团负责人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社团联合会例会;
(五)未经指导老师、社团联合会和学院团委批准而产生社团负责人;
(六)招收新会员、开展活动、寻求社会赞助、出版刊物等不提前报备;
(七)逃避社团联合会对社团活动、社团全体会员大会、选举大会及成立大会的监督和考核。
第六十五条学院团委对违反规定的学生社团,有权予以警告等处理。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团委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直至取缔。
(一)无正式负责人或组织机构的;
(二)机构疏于管理,活动组织不力,会员意见较大,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骨干成员有严重违反国法校纪行为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规校纪,从事非法活动的;
(五)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影响恶劣的;
(六)利用社团从事以营利为目的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学生社团资产或捐赠资助的;
(八)盗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的;
(九)成员盗用社团名义活动的;
(十)整改期间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第六十六条学生社团每学年考核评定一次,成立满一学期的学生社团均需参评。评定分为:优秀、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六十七条学生社团每年表彰奖励一次,由社团联合会主办“星级社团”评比活动(活动细则见《金年会“星级社团”评比通知》),成立满一年的学生社团均有参评资格。被评为星级社团及优秀社团的社团,学院团委将奖励一定金额的活动补贴。连续两学期被评为不合格的社团,社团联合会有权责令其解散。
第十章 学生社团干部管理
第六十八条学生社团干部指社团副部长级以上社团成员。社团主要干部原则上不得在其它学生社团担任职务。
第六十九条学生社团负责人每学年工作由社团联合会组织考核,并评定优秀社团干部。其它社团干部由各学生社团社长负责组织民主考核并将考核成绩提交社团联合会存档备查。
第七十条对不称职的学生社团负责人,学院团委、社团联合会有权实行罢免;对违法或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的社团成员,社团负责人有权取消其社团成员资格。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规定适用于金年会学生社团,凡与以前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二条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共青团金年会委员会所有。
第七十三条各团总支、学生社团的管理办法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
第七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成立的各学生社团,应当自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按有关规定完成登记和备案手续。